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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空气监测站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17 00:00  来源:  作者: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资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微型空气监测站校准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环境领域建立有效测量和溯源能力是《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中关于监测技术发展目标之一。环境空气监测站特指用于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的系统,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常规的大气 6 参数(PM2.5、PM10、O3、SO2、NO2、CO)及气象5参数(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国家对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控,一般采用的是固定站(也称为国控站)的传统模式。国控站的优势,是检测数据精确可靠,可直接作为地方执法的依据。但是传统的大气环境监测站,因建站成本较高(少则数百万)后期运行维护成本高等,不适合大量建站,目前全国大约 1700 个站点,覆盖范围有限。传统监测站的建设难以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求以及城市网格化的拓展延伸,因此在传统监测站的基础上,小型的空气监测微站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得到了进一步的实际应用。微型站在城市网格化环境监测中,是作为国控站补充的角色出现的,对于工业城市污染特征气体、无组织排放气体(如垃圾填埋场的 VOC、恶臭等)监测的有力补充。共同完善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总体形势预报。
 

  微型空气监测站可在居民区、公路边、大型商圈、工业园区等位置成网状铺设。可实现对环境空气中的常规有害气体的监测,可包括 AQI 六参数:PM2.5、PM10、SO2、NO2、CO、O3;也可以选择配置气象五参数:风力风向、温湿度、大气压。通过对大气污染物以及环境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同时结合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新技术,大气污染过程的模拟分析,实现区域内污染物转移预测,进一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的总体形势预报。
 

  研究和制订微型空气监测站校准规范,从根本上评价和更好地使用这些微型站的监测数据,并使之更加科学性、准确性,为我国环境监测和无组织排放监测提供数据支持和补充,使测量结果更具可靠性。
 

  JJF 1071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校准规范制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参考了GB 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JJF1659-2017《PM2.5质量浓度测量仪校准规范》及RJGF 008-2021 《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等技术法规。
 

  校准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15~35) ℃。2.相对湿度:≤85%。3.大气压:(80~106)kPa。4.供电电压:(220±22)V,供电频率:(50±1)Hz。5.工作环境应无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电磁场及干扰气体,校准现场应保持通风并采取安全措施。
 

  校准用计量器具及配套设备:
 

  1.气体标准物质。氮中或空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有证气体标准物质,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 3%,k=2。当采用气体稀释装置时,稀释后的标准气体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满足上述要求。
 

  2.臭氧标准发生装置。经溯源过的有效证书,浓度范围至少覆盖(0~500)nmol/mol,量值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 3%,k=2。
 

  3.标准 PM10 和 PM2.5 监测仪(参考仪器)。量程至少覆盖(0~500)μg/m3 ,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 10% (k=2)。
 

  4.干燥的 ISO 12103-1 A1 超细试验粉尘和 ISO 12103-1 A2 细试验粉尘或其他适宜的干粉粒子。
 

  5.PM10 和 PM2.5 气溶胶发生混匀装置。测试区域中参考仪器进样点位置和被校仪器进样点位置三次相同测量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 5%;每个点稳定性(连续相同测量 6 次的实验标准偏差)应小于 5%。
 

  6.电子秒表。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10 s/h。
 

  7.流量计。测量范围(0~2) L/min,准确度级别不低于 4.0 级。
 

  8.减压阀及气体管路。应使用不易与被测组分发生反应或吸附的材质,如不锈钢阀和聚四氟乙烯管路。
 

  9.加湿装置。环境温度(15~35)℃下,湿度输出范围(0~90)%RH,流量输出(0~2000)mL/min,湿度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 3%RH,k=2;温度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 1℃,k=2。
 

  10.大气压力计。分辨力:1 hPa ,MPE:±2.5 hPa。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或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 证书或报告的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 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 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编号;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 校准环境的描述;l) 校准结果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因素所决定,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建议不超过12个月。如果对仪器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或仪器更换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应对仪器重新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微型空气监测站中传统六参数的校准: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颗粒物 PM10、PM2.5。六参数的默认量程,CO:0~10μmol/mol、SO2:0~500nmol/mol、NO2:0~500nmol/mol、O3:0~500 nmol/mol、PM10:0~500μg/m3 、PM2.5:0~500μg/m3 。其中各参数至少满足但可以不限于以上默认量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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